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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國國民警衛隊的憲法地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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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國國民警衛隊(United States National Guard)受憲法承認。早期憲法承認各州民兵力量,並授予“執行美國法律,平亂禦敵”之職(美國憲法第一章第八節第十四條)。州民兵與軍隊亦有所區分,前者歸州政府指揮,另外正常時期每州僅可留有州民兵而非軍隊(美國憲法第一章第十節第三條)。然而各州民兵又不絕對獨立,聯邦政府依然有權召集他們。根據美國憲法第一章第八節第十四條,美國國會能立法“號召民兵執行美國法律,平亂禦敵”。國會更甚有權訂立守則,以作籌建﹑武裝﹑監督民兵之用,以便管治軍隊和州預備軍隊,尤其是軍官任命,民兵操練授權事宜(十五條)。美國總統若親自入伍,則就任州民兵最高統帥。(第二章第二節)美國1903年民兵法案確立後,州民兵體系隨即改革,蛻變成“井井有條的民兵”,謂國民警衛隊,其國防角色亦重新定位。其後由聯邦政府負責辦理多數國民警衛隊事務,例如聯邦撥款、由中央政府供給槍械及裝備、與陸軍日趨緊密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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